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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81民初20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梅河口市艺家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与孙林瑶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河口市艺家装饰装潢有限公司,孙林瑶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1民初2079号原告:梅河口市艺家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梅河口市。法定代表人:毕文伟,经理被告:孙林瑶,女,汉族,住梅河口市。原告梅河口市艺家装饰装潢有限公司诉被告孙林瑶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原告梅河口市艺家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林瑶签订的装修施工合同明确约定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司法仲裁委员会仲裁,故此案原告应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及《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梅河口市艺家装饰装潢有限公司的起诉。退还原告梅河口市艺家装饰装潢有限公司已缴纳的案件受理费286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维洋人民陪审员  赵金丹人民陪审员  曲秀坤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谢煜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