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4民初71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鸿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贺传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鸿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贺传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4民初7167号原告:西安鸿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贺传文原告西安鸿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贺传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多支付的劳务费用533942元;2、被告支付起诉时的利息17471.77元,并承担到给付之日。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9月2日,原被告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分包分项协议书》,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以借款形式支付了劳务费,经过结算,被告多领取了原告的劳务费533942元。故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为被告下落不明,原告表示目前不能提供被告的身份信息,故原告起诉被告主体不适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西安鸿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314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关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