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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91民初133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四川泰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潘登、文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泰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潘登,文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民初13323号之一原告:四川泰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三街69号新希望国际商务大厦B座1栋1单元1701号。法定代表人:左志刚,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渊渊,四川瑞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奇,四川瑞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告:潘登,男,198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告:文媛,女,198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原告四川泰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潘登、文媛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立案。原告四川泰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泰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泰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潘登、文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0元,由原告四川泰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登琼人民陪审员  吕 蓉人民陪审员  申敬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倪婉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