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91民初133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四川泰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潘登、文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泰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潘登,文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民初13323号之一原告:四川泰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三街69号新希望国际商务大厦B座1栋1单元1701号。法定代表人:左志刚,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渊渊,四川瑞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奇,四川瑞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告:潘登,男,198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告:文媛,女,198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原告四川泰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潘登、文媛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立案。原告四川泰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泰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泰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潘登、文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0元,由原告四川泰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登琼人民陪审员 吕 蓉人民陪审员 申敬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倪婉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