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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11执6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刘某诉李某房屋离婚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11执6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某,男,197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太和区。被执行人李某,女,1983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太和区。本院在执行刘某诉李某房屋离婚纠纷一案中,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太民一初字第00321号民事调解书,经申请执行人刘志勇申请,在法院协助下已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太民一初字第0032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齐荣凡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