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11执6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刘某诉李某房屋离婚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11执6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某,男,197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太和区。被执行人李某,女,1983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太和区。本院在执行刘某诉李某房屋离婚纠纷一案中,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太民一初字第00321号民事调解书,经申请执行人刘志勇申请,在法院协助下已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太民一初字第0032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齐荣凡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