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402财保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马超群诉姚志忠、甄丽莉借款纠纷案诉前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02财保65号解除保全申请人马超群,男,汉族。解除保全被申请人姚志忠,男,汉族。解除保全被申请人甄丽莉,女,汉族。申请人马超群因与被申请人姚志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以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依照申请人马超群的申请作出(2017)晋0402财保4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姚志忠、甄丽莉银行存款18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马超群与被申请人姚志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7年8月21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但申请人未在三十日内依法起诉或申请仲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姚志忠、甄丽莉银行存款18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冻结。审判员  徐河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