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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271执27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三亚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与被执行人顾会林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亚市道路运输管理处,顾会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琼0271执2747号 申请执行人:三亚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住所地三亚市临春河路213号交通小区。 法定代表人:唐和良,该管理处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苗苗,该管理处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顾会林,男,1955年7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哈尔滨市动力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三亚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与被执行人顾会林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城行初字第510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裁定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三亚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执行。 依据生效裁定:对申请执行人三亚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于2015年3月4日作出的三道运罚(2015)第46021101068号《海南省道路运输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执行,即被执行人顾会林应向申请人交纳行政罚款20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顾会林负担。 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督促,2017年10月9日,案外人罗晓玉代被执行人顾会林向本院存入20250元(本金20000元、诉讼费50元、执行费200元),用于支付本案的全部债务。 本院认为,为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将上述款项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从案外人罗晓玉代被执行人顾会林向本院存入20250元中支付20000元给三亚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从案外人罗晓玉代被执行人顾会林向本院存入20250元中支付50元给申请执行人三亚市道路运输管理处,用于清偿本案全部债务;剩余200元用于缴纳本案执行费; 二、本院(2015)城行初字第510号行政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大宝 ae84o509hy7vmt3bqp二○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谭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2)裁定终结执行; (3)裁定不予执行; (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