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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02民初42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田碎林与梁发祥、林道友、中国平安公司宜宾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碎林,梁发祥,林道友,中国平安公司宜宾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02民初4284号原告:田碎林,女,199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被告:梁发祥,男,196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开春,四川丰宜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1410713263。被告:林道友,男,198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开春,四川丰宜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1410713263。被告:中国平安公司宜宾支公司,住所地:宜宾市树高富邻金沙3-1-1。原告田碎林诉被告梁发祥、林道友、中国平安公司宜宾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原告田碎林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碎林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田碎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田碎林负担。审判员  杨冰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