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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民终13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兴城市大润发玛特购物中心、邵巧川与李俊福、周光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兴城市大润发玛特购物中心,邵巧川,李俊福,周光南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民终13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兴城市大润发玛特购物中心。投资人:邵巧川,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邵巧川。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晓丽,辽宁锦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李俊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江,辽宁大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周光南。上诉人兴城市大润发玛特购物中心(以下简称大润发玛特)、邵巧川因与被上诉人李俊福,原审被告周光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兴城市人民法院(2017)辽1481民初9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李俊福与大润发玛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李俊福将天福商城一楼租赁给大润发玛特开设超市,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恪守诚实信用原则,自觉履行合同义务。本案系李俊福起诉至法院请求解除与大润发玛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并由大润发玛特、邵巧川等承担违约责任。大润发玛特、邵巧川反诉请求解除与李俊福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并由李俊福承担违约责任。故本案应依法查明李俊福与大润发玛特、邵巧川各自主张解除合同的原因,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谁存在违约行为,并导致涉案合同的解除,应由谁来承担违约责任。一审判决以“大润发玛特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两次以书面方式明确表示解除合同,虽遭拒绝,但其转让超市经营必须的货架和设备的行为表明其不愿再履行合同”为由解除涉案合同,并判决由大润发玛特承担违约责任。但大润发玛特主张其向李俊福提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申请,系因李俊福违约在先,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故本案应依法查明大润发玛特申请解除合同的原因,即应依法查明李俊福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其行为是否导致合同解除。但一审法院对此节事实未予查明,应属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房屋租赁合同》第四条约定:“乙方(大润发玛特)经营范围:副食、百货超市,包括黄金首饰、珠宝、玉器、化妆品、小家电、数码电器、手机等通讯工具。乙方不允许经营男女服装、皮装、童装、裤子、鞋。若有同二楼、三楼现经营商品同类的针织品、床上用品、箱包、玩具商品时,则不允许乙方经营和二楼、三楼同一厂家、同一品牌、同一档次的同类商品,并不得与三楼经营方式相同。乙方若经营餐饮需拿出经营方案,经甲方(李俊福)、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后经营,保证环境良好,不得影响全楼其他商户经营。”第五条约定:“甲方权利和义务:6.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在二、三楼现有经营范围内不再经营超市。”由此可见,双方对大润发玛特的经营范围进行了明确的约定,且对大润发玛特的经营范围进行了限制,即约定大润发玛特不得经营二楼、三楼现经营范围内的商品,且经营方式不得与三楼经营方式相同。亦对李俊福在二楼、三楼的经营范围进行了限制,即约定李俊福不得在二楼、三楼经营超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本案中,大润发玛特、邵巧川主张李俊福于2017年1月开始在天福商城二楼经营与其一致的商品,认为李俊福违约在先。一审判决对该节事实未予审查,即以大润发玛特于2017年3月3日向李俊福提出申请,未提及李俊福有任何违约行为,及李俊福对此不予认可为由,认为李俊福不存在违约行为,此节应属事实不清。一审法院应依法查明李俊福是否在二楼经营与大润发玛特经营一致的商品,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对双方的经营范围、权利义务进行解释,结合证据情况依法查明李俊福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关于大润发玛特、邵巧川主张的李俊福存在干涉其正常经营的行为,一审法院亦应结合本案证据情况依法予以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兴城市人民法院(2017)辽1481民初91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兴城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兴城市大润发玛特购物中心、邵巧川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58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陈 瞳审判员 朱 丹审判员 钟金芹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殷雨晴本裁定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