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8执7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建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建义,王秀芳,高长敏,高长安,高长兴,刘艳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28执718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乡县青年路9号,组织机构代码16624563-0.法定代表人聂磊,董事长。被执行人高建义,男,196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被执行人王秀芳,女,196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被执行人高长敏,男,1979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被执行人高长安,男,1966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被执行人高长兴,男,1975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被执行人刘艳红,女,1980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建义、王秀芳、高长敏、高长安、高长兴、刘艳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金乡县人民法院(2016)鲁0828民初11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白林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晨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