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民终46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金伟民与周瑞富、金德龙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伟民,周瑞富,金德龙,东阳市金氏电子有限公司,杜锦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终46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金伟民,男,196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瑞富,男,1970年7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东阳市。现住浙江省东阳市中国木雕城3楼F区。原审被告:金德龙,男,196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原审被告:东阳市金氏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横店镇横店电子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金德龙,董事长。原审被告:杜锦秀,女,1965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上诉人金伟民因与被上诉人周瑞富,原审被告金德龙、东阳市金氏电子有限公司、杜锦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3民初174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金伟民未在法定期间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金伟民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玲玲审 判 员 宋文茹审 判 员 周楚臣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陈 欢·?PAGE?-2-?··?PAGE?-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