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民终105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与丁晓琳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丁晓琳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民终105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耀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惠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晓琳。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舟,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系深圳市法律援助处指派律师。上诉人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地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丁晓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4民初244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明,原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原地产公司《奖惩制度》规定,一年内累计一类违纪或过失六次以上的三类违纪,视为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中原地产公司仅凭一次突击检查和另外2次离岗行为,就认定丁晓琳的行为严重违反公司制度,不符合中原地产公司《奖惩制度》规定的在一年内累计一类违纪或过失六次以上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中原地产公司也未提交充分有效证据证明丁晓琳制造虚假考勤,严重违反诚实信用的事实,中原地产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中原地产公司以此解除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原审对此处理得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上诉人中原地产公司的上诉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妥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邢 蓓 华审判员 蔡 雪 燕审判员 李 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巍(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