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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民初105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西安德盛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荆利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德盛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荆利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10580号原告:西安德盛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新开门南路1088号中国铁建梧桐苑小区14号楼东单元301、401室。法定代表人:李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郅旭鹏,陕西洪振(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策,陕西洪振(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荆利伟,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德盛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荆利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德盛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2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晓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彩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