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6民初19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3-05
案件名称
孙小峰与刘兴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小峰,刘兴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6民初1900号原告:孙小峰,男,1979年6月3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安徽省宿松县。被告:刘兴龙,男,196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安徽省宿松县。原告孙小峰与被告刘兴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夏红志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小峰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孙小峰负担。审 判 员 张小兵法官助理 孙 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安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