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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03民初15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张自萍与张其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自萍,张其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甘0403民初1582号原告:张自萍。被告:张其玉。原告张自萍与被告张其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经审查,张其玉户籍所在地为甘肃省靖远县,现住所地也均在甘肃省靖远县,且张自萍未提供证据证明案件与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有关联,故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周玉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法官助理刘琢玉书记员马得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