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2行初1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齐喆与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喆,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522行初116号原告齐喆,男,1994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委托代理人张志军,河南金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原告齐喆不服被告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齐喆负担。审 判 长 王西卉人民陪审员 李瑞清人民陪审员 杨海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爱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