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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44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宋某等婚姻家庭、继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4450号申请执行人宋某,男,197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王某,女,198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大兴区。宋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业经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的(2016)京0106民初1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一、王某与宋某离婚。二、婚生女宋某1由王某自行抚养。三、宋某有权每周探望宋某1一次,具体时间、地点、方式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王某有协助的义务。权利人宋某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本案现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权利,待具备条件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京0106执445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长海审判员  田硕宁审判员  吕艳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董 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