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执字第003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建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韩某某、朱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建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韩某某,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00310号申请人建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建昌县建昌镇朝阳路一段**号。法定代表人崔某鹏,系该单位理事长。被执行人韩某某。被执行人朱某某。建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韩某某、朱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情况,均没有查到有存款;经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建民二初字第000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司国庆审判员 杨玉生审判员 蒋玉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