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625执12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陆文峰与孟四和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文峰,孟四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5执1250号申请执行人:陆文峰,男,汉族,1972年6月22日出生,个体。被执行人:孟四和,男,汉族,1956年11月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鄂尔多斯市,个体。本院在执行陆文峰与孟四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以终结。今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润林审判员  乌尼尔审判员  张金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晨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