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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21民初9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杨冬清与湘潭县公路局、湘潭县交通运输局、湘潭县青山桥镇人民政府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冬清,湘潭县公路局,湘潭县交通运输局,湘潭县青山桥镇人民政府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21民初997号原告:杨冬清,男,196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农民,住湘潭县青山桥镇。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伟雄,湘潭县天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湘潭县公路局,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法定代表人:周毅,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自力,湖南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湘潭县交通运输局,湘潭县易俗河镇。法定代表人:易剑光,该局局长。第三人:湘潭县青山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湘潭县青山桥镇。法定代表人:张宏,该镇镇长。原告杨冬清诉被告湘潭县公路局、湘潭县交通运输局、第三人湘潭县青山桥镇人民政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杨冬清于2017年10月11日以与被告及第三人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冬清以与被告及第三人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成立,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许原告杨冬清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杨冬清负担。审 判 长  谷 峰人民陪审员  池俊平人民陪审员  胡平方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汤白银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