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02民初11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原告锦州润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伤害欧鲍实业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锦州润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上海欧鲍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02民初1127号原告:锦州润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0755771874J。法定代表人:陈卓,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上海欧鲍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菊园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057649775X。法定代表人:孙自杨,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锦州润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欧鲍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锦州润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锦州润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70元,由原告锦州润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姜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于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