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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6执恢1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2016)湘1126执恢12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远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胡进万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远县支行,胡进万,骆冬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26执恢12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远县支行,住所地:宁远县舜陵街道印山路6号创宏大厦1楼。法定代表人林涛,行长。被执行人胡进万,男,196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被执行人骆冬珍,女,197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远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胡进万、骆冬珍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因有财产可供执行而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被执行人胡进万所有的位于宁远县东溪街道舜帝北路162号的房屋进行价值评估,因等待程序暂不启动拍卖程序,现查明胡进万、骆冬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远县公证处(2016)宁证执字第013号执行证书的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欧明辉审判员  许树生审判员  朱革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冯梅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