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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3民初32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材市场强盛五金建材经销处与大连通世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材市场强盛五金建材经销处,大连通世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213民初3243号原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材市场强盛五金建材经销处。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营者:史小强,男,汉族,1974年10月14日出生,住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被告:大连通世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州区。法定代表人:赵国才。原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材市场强盛五金建材经销处诉被告大连通世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爱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经营者史小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12月份,被告单位在原告处购买筛网,此后,被告陆续结算了一部分货款。截止2016年11月25日,被告仍欠筛网款5000元,同时被告出具了欠条一份,加盖被告单位印章,该款经多次索要,被告总是拖欠不给,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被告立即给付拖欠的货款人民币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无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份,被告在原告处购买筛网,价值1.5万元,被告已给付1万元,尚欠5000元未付。2016年11月25日,被告出具了欠条,确认欠筛网款5000元。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及庭审笔录等有关证据在案为凭,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在原告处购买筛网,应及时付款,拖欠不付,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已出具欠条确认欠款5000元,故原告的诉请合理合法,应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出答辩意见,视为被告放弃抗辩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大连通世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材市场强盛五金建材经销处筛网款5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大连通世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则按放弃上诉处理。审判员  黄爱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苟丽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