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3执5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鄂伦春自治旗宾力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清霞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鄂伦春自治旗宾力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李清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3执513号申请执行人:鄂伦春自治旗宾力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法定代表人:刘亚宾,公司执行董事长兼经理。被执行人:李清霞,女,197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鄂伦春自治旗宾力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清霞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内0723民初76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欠款4320元,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共计4395元。在执行的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清霞自动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2017)内0723执5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德富审判员 张林聪审判员 王丽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