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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3财保8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陈书周、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书周,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3财保830号申请人:陈书周,男,汉族,1970年6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密市。被申请人: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环城东路7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146214036M。法定代表人:斯友锋。申请人陈书周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查封申请人陈书周位于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电厂路46号7号楼1层附23房产一处(合同编号:GX16002320521)。案件申请费477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郭胜利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尚亚冰书 记 员 周垚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