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8执11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施红头与被执行人蒋启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红头,蒋启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8执1158号申请执行人:施红头,男,197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被执行人:蒋启龙,男,196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高淳区。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施红头与被执行人蒋启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院(2016)苏0118民初1738号民事判决,给付申请执行人施红头划款2882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6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后本院于2017年6月5日将蒋启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蒋启龙名下无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银行亦无存款,此外未发现蒋启龙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施红头亦未提供蒋启龙其他可供处置的财产。另蒋启龙现下落不明,查找不到。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审判长 卜志良审判员 陈启胜审判员 李基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倪 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