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03财保1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师庆普、郑有让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师庆普,郑有让,师香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03财保114号申请人师庆普,男,197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禹州市。被申请人郑有让,男,1962年10月4日出生,住许昌县。被申请人师香玲,女,1962年3月20日出生,住许昌县。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约为195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中心支公司对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价值约为195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王小丽审 判 员 海建华人民陪审员 葛玉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邢 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