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81民初37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山东鲁磁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胡新鲁、无锡市苏磁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鲁磁工业科技有限公司,胡新鲁,无锡市苏磁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81民初3751号原告山东鲁磁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经济开发区东二环中段。法定代表人张艳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立成,山东众星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新鲁,男,28岁,住冠县。被告无锡市苏磁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金城东路299号五洲国际工业博览城100栋116号。法定代表人胡新帅,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鲁磁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新鲁、无锡市苏磁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鲁磁工业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鲁磁工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胡新鲁、无锡市苏磁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1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山东鲁磁工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国岩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崔红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