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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81民初37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山东鲁磁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胡新鲁、无锡市苏磁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鲁磁工业科技有限公司,胡新鲁,无锡市苏磁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81民初3751号原告山东鲁磁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经济开发区东二环中段。法定代表人张艳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立成,山东众星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新鲁,男,28岁,住冠县。被告无锡市苏磁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金城东路299号五洲国际工业博览城100栋116号。法定代表人胡新帅,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鲁磁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新鲁、无锡市苏磁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鲁磁工业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鲁磁工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胡新鲁、无锡市苏磁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1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山东鲁磁工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国岩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崔红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