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208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深圳市飞快达物流有限公司与茂盛电气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茂盛电气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飞快达物流有限公司,茂盛电气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茂盛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6民初20819号原告深圳市飞快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黄麻布社区五街三巷19号E栋107(办公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2692616L。法定代表人柯妮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海明,男,汉族,1980年5月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枣阳市,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龚艳杰,男,汉族,1981年11月3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枣阳市,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茂盛电气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上村冠城低碳产业园G栋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2532875U。法定代表人张茂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卞晓东,男,汉族,1975年5月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茂盛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柳市镇象阳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6747539499。法定代表人张茂胜。上列原、被告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深圳市飞快达物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1、两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运输费10,704元;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经审理查明,被告茂盛电气分公司与原告存在运输合同关系,由被告茂盛电气分公司委托原告运输货物。2017年5月10日,被告茂盛电气分公司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兹有茂盛电气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欠深圳市飞快达物流有限公司2017年4月运费款总计10,704元”。欠条上盖有被告茂盛电气分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并有该公司财务徐艳艳的签名。后被告未能及时支付运费10,704元,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酿成纠纷。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原告按约定完成货物运输,被告未能及时支付运费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是造成本案纠纷的主要原因。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视为两被告放弃举证、质证和抗辩的权利。被告茂盛电气分公司作为被告茂盛电气公司设立的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主体资格,其民事责任应由被告茂盛电气公司承担。故原告请求两被告支付运费10,704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两被告茂盛电气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茂盛电气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飞快达物流有限公司运费10,704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4元,由两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晓 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庄秋玲(兼)书记员 李 娜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二百八十八条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