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6财保27号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以下简称中行荔湾支行)。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康王路1083号。
负责人:罗天,中行荔湾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诚,付俊,均系北京观韬(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文波,男,196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
被
申请人:胡瑞,女,197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申请人中行荔湾支行于2017年5月31日向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文波、胡瑞价值1283253.21元的财产(见申请书明细)。2017年9月15日,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提交的财产保全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文波名下位于襄阳市樊城区长征路长征小区5幢3单元7层1室的房屋,房权证号码:樊城区70013755,土地使用权证号码:2012(320910012-209);
二、查封被申请人胡瑞名下位于襄阳市襄城区铁佛寺路3号上海公馆9幢1单元7层1室的房屋,房权证号码:70××72。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小明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 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