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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民终79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邢昌汉、綦广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邢昌汉,綦广波,王新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终79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邢昌汉。上诉人(原审被告):綦广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新卫。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春堂,平度蓼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邢昌汉、綦广波因与被上诉人王新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7)鲁0283民初32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邢昌汉、綦广波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邢昌汉、綦广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邢昌汉、綦广波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1440元、减半收取5720元,由上诉人邢昌汉、綦广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松云审判员  张馨月审判员  张仁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冯耀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