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1执566号申请执行人集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兴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涛,职工。被执行人田利,女,汉族,31岁。被执行人康亮,男,汉族,35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集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田利、康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集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集贤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521民初18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现申请执行人集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要求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521执56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卢秉臣
审判员 曲 伟
审判员 李丽辉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盼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