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5民初327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晓璐与毕婧、艾若斯昆(北京)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璐,毕婧,艾若斯昆(北京)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5民初32724号原告李晓璐,女,1983年3月24日出生,户籍地黑龙江省勃利县。委托代理人卜春雨,北京市柏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毕婧,女,1981年6月8日出生,户籍地西安市莲湖区。委托代理人于涛,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艾若斯昆(北京)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2号北京世家精品酒店内二层206房间。法定代表人张琴,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涛,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晓璐与被告毕婧、被告艾若斯昆(北京)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若斯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阮健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肖维亚、周学芳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晓璐及其委托代理人卜春雨、被告毕婧、被告毕婧和艾若斯昆公司共同的委托代理人于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李晓璐诉称:2016年9月至2016年10月期间,毕婧、艾若斯昆公司与李晓璐之间存在服装加工的采购行为,截止到2016年11月7日,毕婧、艾若斯昆公司拖欠李晓璐加工费60100元。现李晓璐诉至法院,要求毕婧、艾若斯昆公司支付60100元及利息(以601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1月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毕婧、艾若斯昆公司辩称:不同意李晓璐的诉讼请求。1、李晓璐系雅欧米兰(深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欧米兰公司)员工,其在2016年9月和10月发生的所谓的服装加工采购行为是职务行为,法律后果应该由雅欧米兰公司承担。2、李晓璐不是本案适格原告,不具有诉权,真正的权利人应该是完成加工行为的厂家。3、艾若斯昆公司、毕婧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因为李晓璐的行为是代表雅欧米兰公司实施的职务行为,如果因此产生债务纠纷,雅欧米兰公司应该是被告。4、李晓璐主张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李晓璐主张的加工费没有有效的证据支持,其提交的计算表格是单方制作的,没有得到相关责任主体的认可,没有证明力。经审理查明:李晓璐称其曾经与毕婧、艾若斯昆公司均发生过业务往来。李晓璐提交2016年10月20日加盖了北京德信雅服装加工厂印章的出库单两张和同日在另外一张出库单中书写的收据一张,证明李晓璐垫付了50100元的服装加工费。李晓璐称其是以现金方式向北京德信雅服装加工厂支付的加工费。李晓璐现在主张的是上述50100元货款和10000元收入损失。李晓璐称本案所涉的货物是和毕婧发生的业务往来。李晓璐提交其与毕婧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毕婧应当向其支付款项,其中,毕婧在2016年10月24日发送“我明天后天都不在公司,周三你把衣服送到仓库去吧,我会过去跟你验货付款”;2016年10月26日发送“收货现推迟一两天,我明天有更着急的事情要处理…这批货我会负责”。在李2016年10月26日1:14李晓璐发送“这衣服已经完事三天了,你答应明天26号交货,群里的消息我看到了,这货不能放在我手里,郑先生会找我麻烦”;“你说好26号收货,厂里也答应26号结账”;毕婧回复“我说了会负责,你见了郑先生这么闹,我不理他也不行”;李晓璐发送“那你明天收不收货?”毕婧回复“但是我必须先处理郑先生的要求,我先去见律师,见完律师后肯定会跟你结,我没必要欠工厂的钱”;李晓璐回复“有没有必要这个我不关心,货不能存在我手里,明天我直接拉去你公司吧!我在那等你,财富中心西塔20层对吧”。双方确认微信聊天记录中提到的“郑先生”是指郑雷斌。2016年10月27日,李晓璐将涉案货品送到财富中心20层毕婧在案外其他公司的工作地点,毕婧不同意签收,双方未对货物进行清点,李晓璐离开该地点。毕婧称因为李晓璐将货物送到了公共区域,毕婧也没法处理,现货品情况不清楚。毕婧为证明李晓璐与其并非是买卖合同关系,其提供雅欧米兰公司的工商信息,证明郑雷斌是雅欧米兰公司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提交毕婧与郑雷斌等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证明毕婧曾经想受让雅欧米兰公司的股权;提交雅欧米兰公司与追美互动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签订的《Aqnino/乌小兰合作协议》、乌小兰淘宝网店截屏、AQ乌小兰销售群微信聊天记录、乌小兰股东微信群聊天记录等,证明雅欧米兰公司经营乌小兰淘宝网店,李晓璐是雅欧米兰公司的员工,其采购服装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其中,在AQ乌小兰销售群中,李晓璐在2016年9月25日称“我现在已经负责三大项的工作,通常这种服装公司我只负责一项就可以了。我是来协助你们工作的,我也没有做主权。只能提出问题,该谁解决问题就解决呀!……@郑雷斌”、“你们安排工作就不合理,太乱了,一个服装公司需要各部门的配合,才能完成一条龙的而工作,这不是一个设计师和我一个采购销售跟单的人就可以全部拿下的……@郑雷斌”、“你们开公司做服装提前都不做计划吗?随心所欲做事的吗?你天天催我辞了自己那么好的工作,来你这上班,我以为你们都是很完善,缺人手而已@郑雷斌”、“我负责微商团队的维护和我开发的其他销售渠道,还有厂里跟单,帮诗宇采集面辅料。这是我负责的工作,其他的不归我负责……@郑雷斌”;2016年9月28日,李晓璐发送“我决定辞职了@郑雷斌”;2016年10月5日,李晓璐发送“报销的钱还没打给我,每次报销为什么都这么慢”、“还有几天我就开工资了,把我的工资先预支给我吧。工厂马上要出货了,都是现金结付的,你们报销太慢了,先把我工资给我,我可以先支付给厂里,不然你们报销结账这么慢,我跟厂里这边不好交代。我上个月14号正式上班的,这个月13号应该开工资,没几天了,现预支给我我好垫付厂里的加工费”;2016年10月10日,李晓璐发送“向荣你好,你是你们AQ乌小兰工作室股东及会计,我的工资13号必须发我,一万块工资是我的血汗钱!到时不发我,我会让我的律师马上会找劳动监管部门介入。因为我上班才一个多月,谢谢!我也会投诉你们的AQ乌小兰淘宝”、“毕婧,你好!我刚才已经通知我的律师了,正在起草律师函,顺义的加工厂的误工费、我的工资,我知道你们的上班的地方,你们AQ乌小兰工作室月底之前会收到我的律师函。纪师傅的工厂跟我要误工费,现在全部衣服已经停做了。这事什么时候解决完,什么时候再生产”。另查,在庭审过程中,本院就李晓璐主张的法律关系进行释明,李晓璐坚持认为其与毕婧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上述事实,有微信聊天记录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根据双方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李晓璐负责AQ乌小兰淘宝店铺的跟单采购工作,其与毕婧之间并非是买卖合同关系,在本院释明后,李晓璐仍坚持原诉求,其诉求与事实不符,故本院对李晓璐以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为基础主张货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如李晓璐与毕婧之间存在其他法律关系,可另行解决。李晓璐已明确涉案货品系其与毕婧之间的业务往来,故其主张艾若斯昆公司支付相应款项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晓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千三百零二元,由原告李晓璐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阮 健人民陪审员 肖维亚人民陪审员 周学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艺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