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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2清申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何明与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明,武汉锦廷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2清申7号原告:何明,男,196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被告:武汉锦廷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航天双城C1座A栋2418室。法定代表人:谢洪鸣,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明诉被告武汉锦廷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申请清算一案中,原告何明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武汉锦廷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明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后50元予以免交。审 判 长 胡 迪人民陪审员 周 宁人民陪审员 刘 念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尹代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