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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81执17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陈平辉、高贺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平辉,高贺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81执1758号申请执行人陈平辉,男,195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高贺良,男,196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陈平辉与高贺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安民初字第339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偿还申请人603180元以及利息、执行费等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安市人民法院(2012)安民初字第339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曦审 判 员  刘瑞方代理审判员  蔡庆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姗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