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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1民初64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付重洋与刘新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重洋,刘新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民初6449号原告:付重洋,男,199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明贵,男,196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系付重洋父亲)。被告:刘新建,男,199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西太康路1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968106827Y。负责人:王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嘉,河南德冠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付重洋与被告刘新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原告付重洋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付重洋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付重洋承担。审判员  魏光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盼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