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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981执4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张建荣与马小永、马存海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荣,马小永,马存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981执471号申请执行人:张建荣。被执行人:马小永。被执行人:马存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建荣与被执行人马小永、马存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2017)甘0981民初44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马小永、马存海应给付申请人张建荣案件款46000元、诉讼费476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597元,总计47073元。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马小永、马存海在本院辖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邱文礼审判员  梁 鸿审判员  龚海晶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倪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