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民初67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青岛鑫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青岛盛业能源实业有限公司、孙秀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鑫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青岛盛业能源实业有限公司,孙秀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6794号原告:青岛鑫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即墨市岙兰路1685号。法定代表人:唐忠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德发,山东海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正横,山东海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盛业能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漳州二路123号甲5栋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6790660998。法定代表人:孙秀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康喜,山东环周(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秀波,女,197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原告青岛鑫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盛业能源实业有限公司、孙秀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诉称,2011年7月被告青岛盛业能源实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450万元,被告孙秀波以其自有房屋提供抵押担保。但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原告具状起诉。被告青岛盛业能源实业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青岛鑫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股东兰香在《半岛都市报》2013年4月23日A18版刊登清算公告:原告青岛鑫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已进入清算程序,在公告之日后公司办理的一切业务(包括诉讼、申请执行)均属个人行为;此外,2013年5月7日,原告青岛鑫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向被告送达一份《青岛鑫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分立重新签订借款合同的通知》,将该债权转让给股东唐忠宇、秦志林,并要求被告与该两人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原借款合同由被告收回作废。故原告不再是本案所涉债权的债权人,同时原合同中“争议的解决…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约定作废,即墨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被告所在地市南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2011年7月6日,原告青岛鑫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盛业能源实业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该合同第七条约定:“争议的解决…由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述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相关规定,依法应认定有效。故原告作为甲方在本院起诉并无不当,被告青岛盛业能源实业有限公司对本案所提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青岛盛业能源实业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所提的异议。本案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青岛盛业能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 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原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