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1刑初6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李凤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凤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281刑初655号公诉机关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凤运,男,1987年9月6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现住瓦房店市。曾因犯盗窃罪、诈骗罪于2014年6月26日被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2016年2月1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7月25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8月8日经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瓦房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瓦房店市看守所。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以瓦检公诉刑诉[2017]6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凤运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谭烨飞、宫家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凤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7月16日2时许,被告人李凤运称到瓦房店市找朋友借钱用以偿还董某某的欠款,俩人驾驶一台车牌号为×××白色丰田花冠轿车,由大连市区行至瓦房店市站前广场桂谷拉面馆附近时,李凤运趁董某某上厕所之机将该车及车内财物偷走。李凤运欲将该车通过网络卖掉未果,将董某某放在轿车内的一部乐视牌手机卖掉,获赃款350元,并将车里100元人民币占为己有。经鉴定,丰田轿车价值人民币75000元,乐视牌手机价值人民币12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凤运乘他人不备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侵害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李凤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凤运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凤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盗窃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李凤运与董某某原系男女朋友关系,李凤运未经董某某同意,用董某某的身份证办理贷款但不还款。2017年7月15日11时许,李凤运称到瓦房店市找朋友借钱偿还用董某某的身份证办理的尚未偿还的贷款,李凤运驾驶董某某的×××号丰田花冠轿车载乘董某某,由大连市区驶向瓦房店。2017年7月16日2时许,在瓦房店市站前广场桂谷拉面馆附近,李凤运趁董某某上厕所之机,将该车及车内财物偷走。将董某某放在车内的一部乐视3手机(型号:LEX720,串码:861579038504529)卖掉,获赃款350元,并将车内100元人民币占为己有,李凤运欲通过网络将该车卖掉未果。经鉴定,丰田轿车价值人民币75000元,乐视3牌手机价值人民币1200元上述事实,有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提供的案件来源、到案经过、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复印件等、相关照片等、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返还物品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讯问光碟、情况说明、证人曲某某证言、被害人董某某陈述、被告人李凤运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明,均经当庭宣读、出示、质证,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凤运乘他人不备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侵害了公民的财产权利,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凤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凤运系累犯,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凤运如实供述,予以从轻处罚。违法所得责令退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凤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5日起至2020年11月2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李凤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人民币100元、乐视3牌手机(型号:LEX720,串码:861579038504529)一部,返还被害人董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姜辉人民陪审员 姜英人民陪审员 武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宋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