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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2刑初17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张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102刑初1735号公诉机关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因本案于2017年6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释放,同年7月24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监视居住。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诉刑诉(2017)17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海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7日,被告人张某以给被害人任某某在四川服刑的儿子办理减刑需要打点为由,在兰州市城关区xx路xx市场xx银行通过转账形式,骗取任某某人民币50000元。案发前,被告人张某已退回10000元。破案后,被告人张某家属已对任某某进行退赔,并达成谅解协议。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已构成诈骗罪。请依法判处。对此指控,被告人张某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7日,被告人张某谎称有能力给任某某在四川服刑的儿子办理减刑事宜,以需要办事费用为由骗得任某某人民币50000元。后在任某某不断催问办理进度的情况下,被告人张某于2015年11月17日向任某某退还人民币10000元。破案后,被告人张某亲属向被害人任某某退赔赃款40000元,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任某某的陈述,汇款收据,辨认笔录,谅解书,案件来源,抓获、破案经过,被告人张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诈骗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且退赔赃款,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刘冬郁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姚 欣????????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