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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2民初16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唐树现与崔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树现,崔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502民初1678号原告:唐树现,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辛店街道办事处唐家村村民,住。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立伟,女,1975年3月4日出生,汉族,东营市百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被告:崔胜,男,197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胜利石油管理局胜采作业大队职工,原住东营市东营区,现住址。原告唐树现与被告崔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树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崔胜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树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5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利息86.3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7年4月19日起至借款返还之日止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3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协议一份,约定:被告崔胜向原告借款35000元,于2017年4月3日前偿还。原告按约定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出具了借据。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但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绝偿还。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特提起本案诉讼。被告崔胜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3月3日,被告崔胜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载明:今借唐树现现金35000元整,于2017年4月3日以前还清;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及利息的计算方式。原告唐树现主张其以现金方式履行了出借义务。上述借款被告崔胜至今未还。本院认为,真实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唐树现提交的借据能够证实原、被告之间存在真实合法的借贷关系,原告唐树现如约提供了借款,被告崔胜应当按期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现原告唐树现要求被告崔胜偿还借款本金35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逾期还款利息,应按年利率6%自2017年4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被告崔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部分诉讼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崔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唐树现借款本金35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以借款本金35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7元,财产保全费42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1657元,由被告崔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延斌人民陪审员  赵德利人民陪审员  程文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