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25民初3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张彦清与徐克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尚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彦清,徐克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尚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5民初306号原告张彦清,男,1972年5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尚义县。被告徐克青,男,1972年8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武清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彦清与被告徐克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电话不明确,又不同意公告送达,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彦清对被告徐克青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787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奋恩审 判 员 杨继城人民陪审员 王世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温艳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