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1民初18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黄贯龙与江理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贯龙,江理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1民初1835号原告:黄贯龙,男,197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被告:江理兴,男,197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贯龙诉被告江理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贯龙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理兴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贯龙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贯龙撤回对被告江理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贯龙负担。审判员 李明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琴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