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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8执6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盘锋、南宁市良庆南城百货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盘锋,南宁市良庆南城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8执664号申请执行人:盘锋,男,瑶族,1989年11月17日出生,住所地南宁市,被执行人:南宁市良庆南城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大沙田五象大道金盛商业广场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664810364H。法定代表人:钟永利,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0日作出的(2017)桂01民终9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28日向被执行人南宁市良庆南城百货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南宁市良庆南城百货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南宁市良庆南城百货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南宁市良庆南城百货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南宁市良庆南城百货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存款291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思阳审判员  廖思养审判员  曾石贤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凌杰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