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民初105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施鸽祥、任建华与陈思娟、施亚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鸽祥,任建华,陈思娟,施亚平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10545号原告:施鸽祥,男,1967年12月9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原告:任建华,女,1966年8月6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被告:陈思娟,女,1990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被告:施亚平,男,1989年9月16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原告施鸽祥、任建华与被告陈思娟、施亚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原告施鸽祥、任建华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施鸽祥、任建华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鸽祥、任建华撤回起诉。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施鸽祥、任建华负担。审审判员 黄一庆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陶俊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