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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81民初20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朱庆辉与曾建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庆辉,曾建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81民初2095号原告朱庆辉,男,1976年2月5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被告曾建春,男,1977年6月16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原告朱庆辉诉被告曾建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朱庆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曾建春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被告曾建春归还借款本金25700元,承担从2013年2月26日起每月2%计算至款清之日的利息。事实与理由:2013年2月26日,被告因购买卫浴产品,结欠原告25700元,出具了一张借条约定每月利息2%计算。2017年2月26日,补写一张借条,备注于2017年5月付清。但至今未付,遂提起诉讼。被告曾建春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原告提交如下证据:一、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适格;二、借条原件一张,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事实及约定的利息。以上证据,被告未到庭质证,本院审核后予以认定。综上,本院查明:2013年2月26日,被告曾建春因购买卫浴产品,结欠原告朱庆辉货款25700元,并出具了一张借条约定每月利息2%计算。2017年2月26日,被告补写一张借条,约定2017年5月付一半,逾期则承担每月2%的利息,从2013年2月起算。因到期未付,原告遂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合同之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未及时归还借款,应对本案承担全部责任。原告主张以月利率2%计算利息,符合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曾建春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归还原告朱庆辉货款25700元,并承担从2013年2月26日起以每月2%计算的利息至款清之日。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2元,由被告曾建春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钟野明人民陪审员  谢学文人民陪审员  廖庆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德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