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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3执11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蚌埠市蚌山区兴达钢管租赁站与彭青春执行执行通知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皖0303执1127号彭青春:蚌埠市蚌山区兴达钢管租赁站与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皖0303民初10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令你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本案执行费。否则,本院将依法予以:1、强制执行;2、司法处罚、3、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