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11民初632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陆小军与杨克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小军,杨克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初6320-1号原告:陆小军,男,1973年11月1日生,汉族,住合肥市,被告:杨克萌,女,1968年7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原告陆小军诉被告杨克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受理。案件审理中,原告陆小军于2017年10月11日以原被告已经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陆小军撤回对被告杨克萌的起诉。审判员 邢晓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贾 丽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