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003民初7316号

张立志与戴懋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5-30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立志,戴懋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3民初7316号

原告:张立志,男,197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委托代理人:郑丽钗,浙江维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戴懋杨,男,199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

原告张立志为与被告戴懋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被告戴懋杨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12月31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认定,2016年12月31日,被告戴懋杨向原告张立志借款20000元,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并由被告出具给原告借条一份。该款被告至今未予偿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戴懋杨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立志借款本金20000元及自2016年12月31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195元,由被告戴懋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郏笑笑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

书记员 张洁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