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7民初7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原告白永东与被告党印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永东,党印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7民初708号原告白永东,男,195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道镇乔庄行政村九牛塔村村民,住该村.被告党印生,男,汉族,陕西省甘泉县石门镇和子坪行政村晋塔村民小组村民,住该村。原告白永东与被告党印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白永东提供的地址无法联系到被告党印生本人,致使本院无法及时送达民事诉状及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白永东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小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延翠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