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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82民初15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许河河与王文业、杨月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河河,王文业,杨月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82民初1592号原告:许河河,男,1978年2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文业,男,196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杨月娥,女,1973年4月6日出生,汉族,系被告王文业之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续业,男,197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许河河与被告王文业、杨月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许河河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河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河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61元,减半收取3030.5元,由原告许河河承担。审 判 长  李 佳人民陪审员  李亭亭人民陪审员  赵国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聪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